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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
分类:行业动态    点击数:424     更新时间:2022-5-27
一、 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
不征税收入:是指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本身不需要交税。
免税收入:是国家出于对某些经济活动的鼓励和支持,对一些应当交税的经济利益允许不交税,即免税收入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一种,而不征税收入则不属于,只是国家明确的不予征税的收入,不征税收入应当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例如政府预算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等。而免税收入可能在特定时期会恢复纳入征税范围,例如国债利息收入和特定条件下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等。

二、不征税收入
1. 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4.其他不征税收入。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2)2018年9月20日起,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3)2018 年 9月10 日起,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三、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
2.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
(1)被投资企业属于未上市居民企业免税
(2)被投资企业属于上市居民企业且持股时间大于等于12个月免税 ,持股时间小于12个月不免。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特定收入免税,但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4.债券利息减免税
(1)对企业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对企业投资者持有 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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